根据广西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政策,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级别来确定的。办事员的基本工资为2800元,科员为3000元,副科级为3100元,正科级为3300元,副处级为3600元,正处级为4000元,副厅级为4400元,正厅级为5000元,副部级为5500元,正部级为6000元。
此外,公务员还可以享受工龄工资、奖励工资和补助工资。工龄工资每年增加60元,按虚年计算,每月发放。奖励工资每月为300元,但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,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。补助工资包括车补、取暖补助、出勤补助、山区补助和地区差别补助等。
其中,车补标准为基本工资除以5,取整数;取暖补助每年发放一次,标准为基本工资除以3,取整数;出勤补助根据上班情况发放,正常上班每天30元,无故不至每日扣发30元;山区补助标准为基本工资除以10,按月发放;地区差别补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。
需要注意的是,除养老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,公积金、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。
总之,广西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政策相对较为完善,包括基本工资、工龄工资、奖励工资和补助工资等多个方面的待遇。这些福利政策旨在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,提高工作效率,为广西的行政事业发展做出贡献。
(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扩展,如国家公务员的薪资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较等)